提存制度常常在债务因为种种原因难以履行的情况下进行适用,如果提存后债权人故意不去取回提存物或者故意延迟取回提存物,那么提存货物灭失的责任谁承担?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在什么情况下办理?
提存的物品有哪些?
一、天津合同律师咨询提存货物灭失的责任
提存后,货物灭失的风险归债权人承担。
《合同法》第一百零三条标的物提存后,毁损、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。提存期间,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。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。
二、天津合同律师咨询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在什么情况下办理
《提存公证规则》第五条 债务清偿期限届至,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债务人无法按时给付的,公证处可以根据债务人申请依法办理提存:
(一)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的;
(二)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的;
(三)债权人不清、地址不详,或失踪、死亡(消灭)其继承人不清,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。
三、天津合同律师咨询可以提存的物品有哪些
《提存公证规则》第七条 下列标的物可以提存:
(一)货币;
(二)有价证券、票据、提单、权利证书;
(三)贵重物品;
(四)担保物(金)或其替代物;
(五)其他适宜提存的标的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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